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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8-17

垃圾分类中其他垃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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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视,垃圾分类是对垃圾进行科学处理的前提,为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奠定基础。垃圾分类制度保障不可少,但更要注重实施效果。如果落实不到位,垃圾分类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而也就起不到垃圾分类应有的效果。

  近年来,政府对垃圾分类的倡导和投入在不断加大,部分城市还进行了垃圾分类的相关探索。

  但是,在早已实施垃圾分类工作的试点地区,仍存在垃圾分类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例如,垃圾分类效果不明显,分类垃圾箱里垃圾呈无序状态,分类牌成摆设,一些小区存在“二次分拣”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有一定原因:一是某些居民意识不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没奖惩,缺乏自觉性;二是垃圾分类指导员、保洁员存在错误意识。

  他们把垃圾分类完全看成是自己的工作职责,习惯了“亲力亲为”,导致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监督不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三是部分地方政府宣传不到位。对于垃圾分类宣传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不能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垃圾分类带来的现实改变。

  垃圾分类看似无足轻重,实则很重要。垃圾分类不到位不仅会损害民众的身体健康,还会增加垃圾填埋、焚烧量,因而也会增加垃圾处理的社会成本。

  因此,相关部门不仅要完善垃圾分类制度,还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增强居民对垃圾分类重要性的认识,特别要明确垃圾不分类的危害及代价,逐渐固化“我的垃圾我负责”的意识。

  同时,也要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给予对厨余垃圾、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利用的企业一定补贴,通过监督,对不自觉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进行教育引导或适当罚款。

  在垃圾分类制度与基础设施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垃圾分类不再是一件难事,在垃圾分类这件事上,每一位公民都应养成“自觉”心态。在投放垃圾时,你的“举手之劳”,不仅仅体现出个人素质与环保意识,更体现出对社会的无私奉献精神。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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