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区”)委托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环卫部门具体负责征收。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均按实际居住地每户每月4元收取。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按每户每月1元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运至由区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站不得再向其收取其它费用。
(二)市区内的单位,应按照上一年度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缴纳。
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3.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和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20元收取,由市场(点)主办单位缴纳。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负责运送。
4.建设(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新建、拆迁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经批准自行回填部分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建设(施工)单位须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运输单位代运的,应当支付垃圾代运费。
5.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弃置渣土、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装潢和建筑垃圾,由负责收取该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负责运送。
6.工业生产垃圾及其他特殊垃圾(指含有放射性、挥发性、病原体等各种有毒有害的垃圾)的清运、处理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居民和由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凭有效证明经所在地的区政府核准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标准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后,所产生的生活、生产、营业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运送。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政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缴并予以举报。
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由执收部门向所在地的区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或领取。
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月上缴所在地的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弥补保洁人员和门前三包人员工资、环卫设施设备购建、市区垃圾收集运输等费用的不足部分;30%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对未按标准和期限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一天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各区政府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月活动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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