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天娇)6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由城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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